FCC 聲明
1. 本產品符合 FCC 條例第 15 節限制。操作時,請遵循下列
兩項條件:
(1) 此裝置不得產生傷害性干擾。
(2) 此裝置必須能夠接受任何接收到的干擾,包括可能導致
操作不順的干擾。
2. 未經主管機關明確核准的變更或修改將導致使用者喪失操
作本設備的權利。
注意:本產品經過測試並判定符合 B 級數位設備限制,且遵
照 FCC 條例第 15 節。這些條件之訂定,乃為合理保護住家安
裝環境不受有害干擾。
本設備會產生、使用並發射無線電頻率能量,若您未按指
示來安裝與使用,可能會對無線電通訊造成有害干擾。然
而,FCC 也不保證任何一種安裝方式都不會造成干擾。如果本
設備對收音機或電視接收造成有害干擾(可經由打開或關閉
本設備而確認),則使用者可嘗試利用下列方式進行調整:
• 重新調整接收天線的角度與位置。
• 增加設備與接收器之間的距離。
• 設備與接收器的電源插座不要共用。
• 如需協助,請洽詢經銷商或專業的收音機 / 電視技術人員。
FCC 輻射暴露聲明
本設備符合針對不受控制之環境所制定的 FCC 輻射暴露限
制。此裝置應於電暖器及您的身體之間距離至少 20 公分處
安裝及操作。
本產品符合國家通訊傳撥委員會(NCC)之規範:
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
低功率射頻電機,非經許可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
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
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
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
用;且使用時應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,本設備高增益
指向性天線只得應用於固定式點對點系統。前項合法通信,指
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低功率射
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
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*您可以在官網下載最新版完整手冊及相關
產品問題:http://go.acer.com/?id=1788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