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 類雷射產品
有使人受傷的危險。切勿取下儀器的機蓋。此為雷射型儀器,使用者若暴露在雷射之下,會有受傷的風
險。
本儀器為第 1 類雷射產品。儀器故障以及蓋子開啟時,會有不可見的雷射輻射。 本產品符合 EN
61010-1「Safety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Measurement, Control and Laboratory
Use」(測量、控制與實驗室用途的電子設備安全規範) 以及 IEC/EN 60825-1「Safety of Laser
Products」(雷射產品安全),並遵守 Laser Notice No.50 中的 21 CFR 1040.10。請參閱儀器上的標
籤,上面提供了雷射資訊。
RFID 模組
凡裝有選購的 RFID 模組的儀器,都會接收並傳輸資訊及資料。RFID 模組的運作頻率為 13.56 MHz。
RFID 技術為輻射應用技術。輻射應用需受國家機關規範。目前下列國家允許使用裝有選購的 RFID 模
組的儀器:
EU (歐盟) 各國、EFTA (歐聯自由貿易協會) 各國、土耳其、塞爾維亞、馬其頓、澳洲、加拿大、美
國、智利、厄瓜多、委內瑞拉、墨西哥、巴西、南非、印度、新加坡、阿根廷、哥倫比亞、祕魯和巴
拿馬
在上述地區以外的國家使用有選購的 RFID 模組的儀器,會違反當地國家法律。製造商也保留在其他
國家取得授權的權利。若有疑慮,請聯絡製造商。
RFID 模組的安全資訊
有多重危險。請勿拆解儀器以進行保養。若必須清潔或修復內部元件,請聯絡製造商。
有電磁輻射的危險。請勿在危險環境中使用儀器。
本儀器容易受到電磁和機電干擾。這些干擾會影響此儀器的分析效能。請勿將此儀器放在靠近可能造成干擾的設備
附近。
請遵守下列安全資訊,並恪守當地、地區及國家的法規來操作儀器。
• 請勿在醫院及同等機構中操作儀器,也不要在靠近醫療設備附近操作儀器,例如心跳節律器或助聽
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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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
危 险
第 1 類雷射產品;IEC60825-1:2014;850 nm;最高 0.55 mW
位置:儀器後方。
符合美國 21 CFR 1040.10 法規與 1040.11 法規,遵守 Laser Notice No. 50。
位置:儀器後方。
警 告
警 告
注 意